法務部修法毒駕累犯、重大兒虐「不得假釋」 盼強化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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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修法通過後,毒駕、酒駕及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於一定要件下不得假釋,以強化社會安全。示意圖:截自freepik

為遏止毒駕、酒駕及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之重複發生,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有關羈押日數未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違反平等原則,法務部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擬具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對此修正草案至為重視,為求慎重,密集召開多次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於今(25)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待修法通過後,毒駕、酒駕及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於一定要件下不得假釋,以強化社會安全。

法務部說明,此次修法相關重點包含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累犯,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者,不得假釋。鑑於不能安全駕駛罪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而此類犯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度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足認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實益,為維護民眾生命及身體安全,增訂符合此要件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此次也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為彰顯社會公義,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修法重點並包含羈押日數計入假釋已執行期間。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最後,因應刑法第77條之修正,此次也配合修正相關規範。

為配合此次新增不得假釋之規定,刑法第79條之1第2項有關受刑人併執行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有關計算許其假釋之規定,自應排除適用。又為使新舊法規適用明確,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及第10條之4之規定。

法務部強調,此次修法目的除因應大法官解釋外,亦在積極回應社會對於嚴懲酒駕、毒駕及兒虐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之強烈期待,期能藉由嚴格假釋要件,有效降低再犯所帶來之社會危害,展現政府打擊犯罪及守護社會公義之決心。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法務部修法毒駕累犯、重大兒虐「不得假釋」 盼強化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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