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陳雅琪/台北報導】藝人陳宣裕(NONO)涉入性侵與強制猥褻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針對其遭控性侵猥褻6名女子案件,二審日前維持一審判決,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6月。台灣高等檢察署21日表示,經審慎研議後,認定本案無再上訴第三審理由,因此針對有罪及無罪部分均決定不上訴,讓判決能盡早確定並執行。
台灣高等檢察署指出,本案部分告訴人所涉案件,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檢方認為並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可提起第三審上訴的條件,因此不再提出上訴。
至於陳宣裕遭判有罪部分,檢方表示,二審認定一審量刑2年6月並無不當,也未見違背法令情形,因此檢方決定不再上訴,希望讓案件盡速確定,以利後續執行。
法界人士分析指出,目前雖然檢方已放棄上訴,但陳宣裕本人仍擁有上訴權利。若被告繼續提起第三審上訴,案件將由最高法院審理;若未再提上訴,則本案刑事判決將正式確定。
全案起源於2023年間台灣「MeToo」風波延燒期間,當時有女子透過社群平台公開指控遭陳宣裕伸出狼爪,隨後陸續有多名女性出面提告。被害人指稱,相關事件大多發生於10多年前,陳宣裕利用演藝圈前輩身分及體型優勢,對她們進行性侵害與猥褻行為。
事件爆發後,陳宣裕曾透過臉書發聲明表示,將全面停止演藝工作,並稱自己會誠心深刻反省。
根據士林地方檢察署起訴內容,陳宣裕利用藝人知名度與工作機會接近被害人,並於民國97年至102年間,以工作邀約、錄影後接送、共進宵夜等理由,與多名女子單獨相處,地點包括住處、飯店及車內等處,進而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
檢方當時認定,陳宣裕涉嫌對6名女子犯下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性交未遂及2次強制猥褻罪,因此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院認定其中一名被害人於民國100年間參與電視節目錄製時,遭陳宣裕索取聯絡方式。錄影結束後,陳宣裕不斷邀約載送返家,被害人因信任其演藝圈資深前輩身分而答應搭車。
判決指出,陳宣裕事後將車輛開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企圖對被害人強制性交,被害人持續掙扎並求饒,甚至跌落後座腳踏板處,陳宣裕最後才未得逞。法院因此認定強制性交未遂罪成立,判刑2年6月。
至於其餘6項被控罪名,法院則認為檢方舉證不足,因此均判決無罪。檢察官當時針對無罪部分提起上訴,陳宣裕則針對有罪部分提上訴,全案進入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今年4月底宣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合議庭指出,有罪部分事證明確,原審認定並無違誤;至於無罪部分,因證據仍有不足,尚需其他補強證據,而檢方若欲再上訴,也將受到速審法限制。
此外,士林地檢署另查出,陳宣裕涉嫌對一名按摩店女員工及一名女網友犯下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罪,去年8月另案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不過,士林地院本月13日判決無罪,判決書更引用「疑影雖重,終非鐵證;人言雖喧,未足代法」指出,法院仍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該案目前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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