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信託」躲債?法院直接打臉:資產隔離不是免責金牌,詐害債權照樣撤銷!
M傳媒/M編 財經中心
為了規避鉅額債務,竟然把名下不動產用「信託」包裝轉移,試圖切割資產與債權關係?一樁金融機構追債案近日出現明確裁判結果,法院直接認定這不是資產管理,而是典型的「詐害債權」操作,最終判決撤銷信託並塗銷登記,資產全面回復原狀。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關注,不只是金額高達5000萬元債務,更關鍵的是,它牽涉到近年常被討論的「信託避債邊界」。
根據判決內容,銀行主張,男子A與關係企業長期積欠鉅額貸款與美金債務未清償,在財務壓力浮現之際,於2025年3月將名下一筆市值約1600萬元的不動產,以信託名義移轉登記至女子B名下。
銀行認為,該操作目的並非資產管理,而是透過法律形式轉換,使資產脫離一般強制執行範圍,實質上已構成對債權人權益的侵害,因此依《信託法》第6條主張撤銷。不過,A與B則抗辯,雙方設立的是「擔保性信託」,本質是借貸關係保障,並非惡意脫產。同時主張,該不動產轉移是為了籌措資金支應公司營運與員工支出,並非逃避債務。
表面上看起來是資金調度問題,但法院進一步檢視契約結構後,發現關鍵破口
法院指出,該信託屬於「自益信託」,也就是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實質上並未真正移轉利益,只是將財產形式包裝為信託架構。
更重要的是,契約內容未建立明確債務清償機制,也不具備典型擔保信託應有的風險分配設計,因此難以認定為合法的擔保安排。
換句話說,這不是「擔保債務」,而是「形式上換位置、實質上還是自己掌控」。
法院也特別點出一個關鍵問題:信託成立後,不動產原則上將不再屬於一般強制執行標的。
在阿廷已背負高額債務、且名下可供執行資產有限的情況下,此舉等同讓債權人可受償範圍被實質縮減,已經不是單純資產安排,而是影響債權實現。
進一步比對財務狀況與市場價值後,法院認定該不動產仍具相當變現能力,本屬重要清償來源。一旦透過信託移轉,將直接降低銀行受償機會,因此構成對債權的實質損害。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信託契約與移轉登記一併撤銷,要求塗銷信託登記,並將不動產回復至債務人名下,以確保後續強制執行權利。
M編觀察
這起案件真正的重點,其實不只是「信託有沒有用」,而是法院明確畫出一條線:資產保護可以做,但不能用來削弱債權人的清償權。
在實務上,信託確實是合法工具,但一旦被用來處理「已經有債務壓力」的資產,就會進入高度審查區。
一句話總結:信託不是避債工具,當它被用錯方向時,法院會直接把它拆回原狀。


